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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法院:黑名单制度让“老赖”主动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6-09-15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姜泓宇 王振生)家住靖宇县的杨某一家三口于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在闫某与龙某承包的某高速路段工程负责倒运砂石和黄土,运费共计42503元。因闫某、龙某未能履行支付义务,2014年4月,杨某将闫某、龙某诉至靖宇县法院,后因证据不足撤诉,此期间龙某向杨某一家支付了4100元。2015年3月,经杨某起诉,靖宇县法院判决闫某、龙某支付给杨某等人运费38403元。此期间闫某向该高速项目经理部提出委托付款申请将38403元付给杨某妻子。但这笔钱由于闫某个人原因被靖宇县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0月12日,杨某向靖宇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月31日,因闫某下落不明,龙某向杨某支付欠款5000元。之后,执行法官多次与龙某沟通,但龙某、闫某都以避而不见或暂时无钱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4日,靖宇县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闫某、龙某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了解到自己已经上了失信“黑名单”后,龙某主动到法院表示会尽力筹钱,承诺今年11月之前将全部欠款还清,最终双方在法院协调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开展“百日执行会战”活动以来,靖宇县法院已将130余名自然人、5名法人纳入失信被执行“黑名单”,类似通过将“老赖”列入“黑名单”后主动履行义务的案件已有95起。黑名单的威慑效果逐渐显露,既有效的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力的打击了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的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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