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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索要“带孙费” 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2-08-10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王莉)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湾沟人民法庭在巡回审判点江源区松树镇青山村村委会审理了一起“父告儿,索要抚养费”纠纷案件。

 

  韩老今年65岁,被告韩某是他的养子,韩某离婚后将只有六个月大的女儿抛给韩老和老伴抚养,韩某对孩子的学习和教育从不关心。 2020年,韩某再婚,重新组建了一个新的家庭,从这之后,韩某便再也没有给过韩老孩子的抚养费,而韩某的女儿才12岁,开学后即将成为一名初中生。面对这样一个没有责任感、又自私的儿子,韩老无奈,将儿子告上法庭。

  庭上,韩某辩称二婚之前自己的工资都交给了父母,也算作是给女儿的抚养费了,自己现在还有外债,没有钱再给抚养费。过程中韩某指责将自己含辛茹苦养大的父母从来没有把自己当成亲生儿子看待,一时间韩老眼睛湿润,将他心中的委屈向法庭在场人员诉说。原来,韩某很小的时候因生重病被亲生父母遗弃在松树镇一个矿上井口边,韩老经过发现,心疼地将韩某抱回家抚养并为他坚持治病三年,终于在韩老的精心照料下茁壮成长,直到他成家立业、娶妻生子,毫无怨言默默付出,如今却落得他最疼爱的养子指责。

  见被告韩某并无给付韩老代为抚养费的意思,经调解无效,承办法官当庭进行了宣判。针对韩某指责父母的行为,承办法官对其进行了教育和引导,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祖父母在未成年子女父母现生存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韩某应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无烦恼,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不可将养父母帮忙带孩子视为理所应当。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韩某一次性给付原告韩老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间代为支出的抚养费12000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承办法官表示,但愿这一纸判决能够唤醒韩某内心的良知,担起自己作为儿子、作为父亲的责任,及时报答父母的抚养之恩,言传身教,给12岁的女儿和尚未出世的孩子树立好榜样。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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